产品认证是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产品认证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国际通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保障铁路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铁路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深入调研、全面梳理铁路产品认证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95号)进行修订,印发了《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市监认证发〔2023〕22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对铁路产品认证的管理职责、机构和人员资质、认证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结果采信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聚焦国家对于认证工作的最新规定、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铁路产品认证工作实际,按照“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管理方式修改相关条款,主要修改内容为:
1.修改法规依据,取消强制使用要求。《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修改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铁路产品使用单位不得继续采购该产品”等强制使用要求。
2.修改机构资质与管理要求,明确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增加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由认证机构自有或签约管理,要求认证机构与检测机构通过签约明晰法律责任。
3.简化认证实施技术内容。鉴于不同铁路产品的产品特点、生产过程、运用情况存在差异,认证实施相关技术内容、认证期限不再在办法中具体表述,将在产品认证规则中具体规定。
4.统一规定认证目录、认证规则、认证标志。明确“铁路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铁路局发布”“铁路产品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获得铁路产品认证的产品按认证规则要求加施统一的铁路产品认证标志”,并发布铁路产品认证标志式样。
5.明确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对铁路产品认证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与国家铁路局联合开展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各地区铁路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对辖区内铁路产品认证活动、获证铁路产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对铁路产品认证活动、获证铁路产品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进行规定。
6.推动认证结果采信。增加“国家铁路局、市场监管总局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应用单位采信和使用获得认证的铁路产品,服务交通强国、质量强国建设”“各级铁路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动铁路产品认证工作,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铁路行业推行一次认证,多方采信。
《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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