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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若干规定》 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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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负责人(含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行为,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若干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1号15楼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管理处,邮编:510620;

(二)电子邮件:gdclizm@gz.gov.cn;

(三)网站: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jtj.gz.gov.cn/)—“互动交流”— “意见征集”栏目。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6月23日

附件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含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行为,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际铁路工程,适用本规定。

各区投资、建设、管理的有轨电车等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管理模式)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划分成多个标段分别开展施工、监理招标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落实各标段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整体发包、内部划分标段(或工区,以下统称“标段”)的形式开展施工、监理招标的,若项目内部划分的标段需分别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并实施建设,将该标段视为独立的工程项目落实项目负责人管理。

  第四条(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要求)注册建造师已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施工管理机构成员的,不得再兼任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项目总负责人或各标段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兼任同一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总负责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也不得同时兼任多个标段的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监理项目负责人任职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已在其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不宜再兼任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的总监理工程师。确有需要的,应取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六条(招投标基本要求)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其执业资格证明书、注册证书标明的工作单位名称必须和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对项目负责人资格、工程业绩、执业能力等提出要求,并纳入评审范围。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提出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实名制管理等要求。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模式招投标有关要求)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开展施工招标,且需划分标段分别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划分项目各标段,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和拟派各标段项目负责人,并将项目总负责人和各标段项目负责人资格、工程业绩、执业能力一并纳入评审范围。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应一并标注项目总负责人和各标段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监理招投标有关要求) 开展监理招标时,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同一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中多个施工标段(或专业)内容合并开展监理招标,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参与投标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需与各施工标段(或专业)工程项目的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中标后手续登记要求)项目中标后,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中,载明的各项目负责人应与中标通知书中注明的项目负责人一致。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登记的各项目负责人信息应与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中人员信息保持一致。

项目中标后至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中标单位因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条(中标后履约管理要求)项目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完成本招标项目施工(监理)职责,取得《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前,不得再参加广州市其他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经建设单位确认非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停工时间超过120天,或超过合同竣工时间半年仍未完成主体工程的;

(二)非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经建设和施工(监理)双方同意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三)工程主体已完成、项目负责人已基本完成职责,但非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长期未取得《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的;

(四)承担的工程已完工,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要求)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出现以下几类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因重病或重伤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从原注册单位离职的(在具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母子公司间、或同一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的子公司之间的工作变动除外);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死亡等其他法定原因。

建设单位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项目负责人变更条件及接替人员的资格条件,更换人员应当具备与原任职人员同等资格条件,并满足招标时的相应条件。 同时,针对以下申请变更情形,重点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一)以离职等原因申请变更的,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等平台核实其注册企业是否注销或变更。

(二)以重病或重伤不能到岗履职申请变更的,需提供三甲医院开具的医学证明、相关医嘱等证明文件;重病类型原则上应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所定义的范围。

(三)施工(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需要更换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材料。

继任项目负责人应在变更手续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文件原件。

  第十二条(变更过渡期间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变更手续办理期间项目负责人履职工作,防止工程出现项目负责人空缺的情况。

(一)因项目负责人离职、调离原工作单位等正常情况需变更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变更手续前,原项目负责人仍需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

(二)因重病、重伤、死亡等突发情况,导致原项目负责人立刻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并明确应急的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施工(监理)单位应尽快确定继任的项目负责人,并在一个月内完成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变更后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办理变更后,建设单位应将继任项目负责人列入重点管理对象,重点检查继任项目负责人对该标段工程熟悉情况、管理能力水平,发现继任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岗位的,及时责令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办理变更。

各标段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开工建设3个月之内即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同一个标段工程变更2次及以上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该标段工程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四条(日常管理有关要求)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建设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监督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管理台账,发现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附则)委托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代建的项目,相关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国家铁路监管部门及国铁集团有不同要求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自2022年X年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编辑: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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