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 8 部委印发《福州市促进氢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办法》提出加氢站运营补贴标准,2022 年度,氢气销售价格在 35 元 / 公斤及以下的,每公斤补贴 14 元;2023 年,氢气销售价格在 30 元 / 公斤及以下的,每公斤补贴 9 元。
加氢站建设:对于日加氢能力达到 500kg/d 的 35Mpa 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 30% 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于加氢能力达到 500kg/d 的 70Mpa 加氢站或者 1000kg/d 的 35Mpa,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 30% 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另外,为加快加氢站的应用示范,对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涉及到的各类加氢站类别的首座加氢站,在补贴标准基础上追加 50% 补助。
物流车: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物流车优先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按照投资额的 20%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研发:对企业年产值在 5000 万元以上、税收 1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 5% 的高研发投入氢能项目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 10% 的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
原文如下:
福州市促进氢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州市氢能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精神,为培育我市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充分利用我市富余氢气资源,以产业培育与市场应用双向突破为主线,以区域示范为引领,加速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和氢能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为氢能产业提供金融支持,给予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加氢站运营补贴、购置氢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氢能项目科技创新补助,及氢能项目推广应用扶持等部分。
第二章 氢能产业金融支持
第三条 为加快氢能产业核心技术攻关、打造氢能核心装备制造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按照市场化、企业化的运作原则积极引导项目对接政府产业基金,为项目公司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支持。
第四条 金融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制氢、储氢、运氢、加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燃料电池系统集成、燃料电池汽车和检测设备等项目。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
第三章 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加氢站含新建加氢站和改建加氢站。新建加氢站包括新建的纯加氢站、油氢合建站、气氢合建站,改建加氢站包括天然气加气站或加油站改建的加氢站和在原有加油站、加气站基础上改建的油氢合建站、气氢合建站。
第六条 加氢站建设按以下标准给予市级补贴:对于日加氢能力达到 500kg/d 的 35Mpa 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 30% 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于加氢能力达到 500kg/d 的 70Mpa 加氢站或者 1000kg/d 的 35Mpa,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 30% 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七条 为加快加氢站的应用示范,对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涉及到的各类加氢站类别的首座加氢站,在补贴标准基础上追加 50% 补助。
第八条 申请加氢站建设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州市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所运营的加氢站应符合福州市相关规划,并经行政审批和专家组评审通过,按国家加氢站相关标准规范建设、验收,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公斤;
(三)享受补贴的企业,须承诺在福州市连续经营 5 年以上,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加氢销售价格标准给予符合补贴条件的氢燃料电池车辆优惠。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第四章 加氢站运营补贴
第九条 为鼓励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促进服务能力的提升和降低终端用户经济成本,对符合福州市规划建设的加氢基础设施补贴标准的加氢站,以年度调控价格为目标,按以下标准给予加氢站运营企业补贴: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第五章 购置氢燃料电池汽车补贴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待省、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政策明确后,给予一次性的推广应用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氢燃料电池车辆推广应用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州市注册、具有独立办公经营场所并实际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其中物流企业需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在福州市注册并实际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或具备福州市居住证明的个人;
(二)运行车辆必须在福州市登记上牌;
(三)运行车辆需加入福州市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并按相关规定提供运行数据;
(四)享受补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须承诺车辆在福州市连续运行 3 年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物流车优先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按照投资额的 20%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六章 科技创新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氢能源等关键技术研发,对获得市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的氢能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获得区域发展项目立项的氢能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经费扶持。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 50% 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研发费用进行分段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氢能项目企业,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 2%、4%、5% 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氢能项目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给予 6% 补助经费。对企业年产值在 5000 万元以上、税收 1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 5% 的高研发投入氢能项目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 10% 的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加快氢能产业研发平台建设,培育发展一批研发能力强、示范效果好的氢能产业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予以资金奖励,奖补金额根据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第七章 氢能项目推广应用扶持
第十五条 加大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氢燃料电池货车(除重中型载货汽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外)放宽通行限制。
(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第十六条 以物流车、渣土车、公共交通、通勤班车等为重点,加快推进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和专用车示范运营。开通氢能公交示范线路,示范效果良好后拓展到其他县(市)区;鼓励物流园区优先应用氢燃料电池物流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委、市公交集团)
第十七条 对于投资 10 亿元以上重大氢能产业链项目,按照 ” 一事一议 ” 方式给予土地、厂房、设备投资、研发等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第八章 责任单位及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由市金控集团负责,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为氢能产业项目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加氢站运营补贴、氢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氢能项目推广应用扶持等申报工作,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加氢站运营补贴资金由税收收入所在地政府负责兑现。
第二十条 由市商务局负责氢燃料电池物流车补贴,所需资金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组织氢燃料电池物流车补贴申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由市科技局负责围绕氢能产业项目进行科技创新补助,所需资金纳入科技发展资金,并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领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加氢站运营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购车补贴,科技创新补助及氢能项目推广应用补助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片区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以上扶持措施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由福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每年由有关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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