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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延续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政策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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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848号建议的答复

财建函[2022]26号

​唐纯玉等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延续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市公交是人民出行的重要方式,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发展城市公交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公交属于地方事权,宜由地方承担相关支出责任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已经明确,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地方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要逐步将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对属于地方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通过地方自有财力安排。据此,城市公交属于地方财政事权,宜由地方承担。

二、对于城市公交运营中存在的困难,应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解决

(一)关于纯电动公交车购置成本高的问题。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技术不断进步,成本持续下降。经初步测算,在享受购置补贴的情况下,目前10米车型的纯电动公交车的购置成本比传统燃油车高25%左右;在运营环节,纯电动公交车每年的使用成本不到传统燃油车的一半。综合来看,纯电动公交车的总成本低于传统燃油车,已具有比较优势。

(二)关于收入下降和经营亏损等问题。关于你们反映的由于居民出行方式改变,共享单车、自驾车出行增加,公交出行分担率下降,以及城市公交实行低票价、对部分特殊群体执行减免票政策等,导致城市公交出现经营亏损等困难的情况,《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已经提出相关建议。

一是强化规划调控,合理配置和利用各种交通资源,落实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加强与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

二是完善价格补贴机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偿。

据此,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调整优化公交运行线路,提高公交车满载率,提升公交企业的经营效益;同时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和地方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交车票价体系,保障城市公交合理收益。

三、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的既定政策目标已经实现

由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的执行,实际形成了鼓励购买和使用燃油公交车、阻碍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不良机制,与国家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和发展新能源汽车的要求不符。2015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在对城市公交行业补助总体规模稳定的前提下,通过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增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支持力度,平衡传统燃油公交车和新能源公交车的使用成本,逐步形成新能源公交车的比较优势。

从目前推广情况看,目前,全国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占比接近70%,山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西藏等省份的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超过80%,深圳、广州等城市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超过90%,长沙、拉萨等城市公交车全部为新能源公交车。可以说,除少数极寒地区外,我国具备推广条件的地区已基本实现了新能源公交车的全替代。另外,目前新能源公交车的总成本低于传统燃油车,已具有比较优势,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的政策目标已经实现。

四、继续发挥好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引导作用

城市公交属于地方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主要是引导和激励地方主动作为。2022年1月,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其中明确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其中涨价部分的70%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各地可结合实际,用于解决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困难。

下一步,财政部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责,继续配合好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优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 5307

财政部

2022年6月7日

发布日前:2022年6月24日

编辑: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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