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的公告,文件除了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电解水、生物质气化与裂解、天然气重整等制氢项目外,还提出了详尽而丰富的政策激励措施。
对加氢站终端运营:售价2024年底前低于30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5年底前低于28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6年底前低于26元/公斤的,市级财政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5元/公斤的标准奖励给加氢站,每站每年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氢燃料电池车辆,按照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补贴3000元/千瓦(单车补贴最大功率不超过110千瓦,最小功率不低于50千瓦)。中央、省、市级奖励资金按照1:1:1比例安排。对完成全省推广目标后的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对氢能产业重大制造业项目,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对氢燃料电池创新联合体,每个补助资金2000万元,并支持创新联合体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
对首台套撞瘪,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批。
对符合条件的氢燃料电池车辆,按轻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小于4.5吨)、中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小于12吨)、重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12吨及以上)三种车型,在每个自然年内行驶里程最高按0.5元/公里、1.0元/公里、2.5元/公里予以运营补贴,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算。上述四种车型每年每车最高补贴额分别为2万元、4万元、10万元。
对交通环境,氢燃料电池车辆在城市道路停车位停放,在规定的收费时段内,享有每日免首2小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或者每日首次停车时间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第二次停车免1小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对融资租赁相关,承租人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性贡献或租赁物在广州市生产的,且租期超过12个月的,奖励期间累计业务投放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累计业务投放金额的0.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多元化应用,市级财政按照1000元/千瓦标准进行奖励,每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原文如下: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的公告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草拟了《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二)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相关要求
请于2024年6月15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委,提出的意见需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便联系确认。
特此公告。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6日
附件:
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发展战略,积极构建我市氢能产业体系,支持氢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广东省加快氢能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统筹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资金,市级财政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全市氢能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每年一定规模安排氢能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本市加氢站建设、氢能供应、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及氢能多元化示范应用等方面。(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提升氢气供应能力
鼓励氢能企业积极探索集中采购、带量采购及与氢气供应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等形式,有效降低氢气采购成本。(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加快推进全市氢气规模化生产项目建设,积极引导制氢企业以有竞争力的氢气资源参与全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电解水、生物质气化与裂解、天然气重整等制氢项目,发电厂利用低谷时段富余发电能力电解水制氢项目和富余蒸汽热解制氢项目,且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化工企业制氢项目,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三、支持加氢站建设
市级财政对“十四五”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且不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50%。(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四、支持加氢站运营
对于数据接入国家及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信息化平台的加氢站予以运营补贴。对加氢站终端售价2024年底前低于30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5年底前低于28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6年底前低于26元/公斤的,市级财政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5元/公斤的标准奖励给加氢站,每站每年补贴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五、加强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氢能产业企业承担科技部组织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对通过广州市申报进入最后一轮答辩环节但未获国家立项的项目予以“递补支持”,每个项目定额支持100万元。支持氢能产业“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聚焦产业发展痛点,链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各类科技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联动行业上下游产学研用力量开展跨领域协作,攻克关键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推动关键零部件产业化
对为广州获得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考核“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积分的企业给予市级财政资金奖励,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原则上每1积分奖励5万元,每个企业同类产品获得中央、省级、市级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
七、推动规模化应用
对满足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要求的前1万辆车辆(2021年8月13日后在广东城市群内登记上牌的车辆,2021年8月13日前登记上牌的车辆按此前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执行),数据已接入国家及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信息化平台,且不少于5项关键零部件在示范城市群内制造,按照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补贴3000元/千瓦(单车补贴最大功率不超过110千瓦,最小功率不低于50千瓦)。中央、省、市级奖励资金按照1:1:1比例安排。对完成全省推广目标后的补贴标准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
八、支持产业集群发展
鼓励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或整车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燃料电池国产关键零部件工程化验证应用。对通过项目评审的创新联合体,每个补助资金2000万元,并支持创新联合体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
九、支持制造业项目落地
对氢能产业重大制造业项目,立项投资额和在“十四五”期间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本市制造业项目,按项目启动建设后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资金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对立项投资额和在“十四五”期间总投资1亿—10亿元的本市制造业项目,按项目启动建设后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推动首台套应用
及时调整《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氢能产业首台(套)项目,不超过首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批。市级财政对于获得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奖励的国家级和省级目录产品项目,按1:1比例按“免申即享”方式给予配套奖励。经认定实现国产替代的装备产品产品的前20台(套/批次),在首次实现销售起3年内,按不超过销售额3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支持车辆示范运营
按照对于数据接入国家及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信息化平台的轻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小于4.5吨)、中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小于12吨)、重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12吨及以上)三种车型,在每个自然年内行驶里程最高按0.5元/公里、1.0元/公里、2.5元/公里予以运营补贴,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算。上述四种车型每年每车最高补贴额分别为2万元、4万元、10万元。本政策有效期内该项补贴总额不超过5亿元,每年根据年度申报数量、当年剩余额度动态调整每公里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二、实施交通绿色替代
鼓励本市新增和更新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环卫作业车、物流运输车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各行政主管部门支持企业在环卫、混凝土、渣土、冷链物流、综合货运等领域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车辆。市、区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或物流项目应将氢燃料电池建筑废弃物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物流运输车辆参与运输作业比例要求纳入招标文件予以支持。鼓励通过融资租赁、汽车租赁等形式提升氢燃料电池汽车使用比例。(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广州环保投资集团)
十三、优化车辆通行环境
氢燃料电池建筑废弃物运输车应用于非重点工程时,由各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纳入重点工程余泥运输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经批准后可在10:00至16:00按规定线路实施建筑余泥排放与运输,由交警部门对相关车辆予以备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氢燃料电池车辆在城市道路停车位停放,在规定的收费时段内,享有每日免首2小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或者每日首次停车时间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第二次停车免1小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经国家部委认定的氢能产业相关的产业创新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创新平台,每家给予500万元资助,对经省级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每家给予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五、鼓励标准制订
对主导氢能产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按照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六、强化金融支持
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氢能产业设备、氢燃料电池汽车融资租赁项目,承租人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性贡献或租赁物在广州市生产的,且租期超过12个月的,奖励期间累计业务投放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累计业务投放金额的0.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氢能产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通过广州市“信易贷”平台获得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
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氢能产业科技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各区对通过商业银行、融资担保的方式用于生产或研发的银行贷款,根据贷款合同及利息回单,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限,按该笔贷款应付利息总额的3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各区对氢燃料电池建筑废弃物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环卫作业车、物流运输车购买车辆保险,按每车每年3000元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十七、推行碳减排激励
鼓励氢能产业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碳普惠方法学,科学开展碳减排效应核算和计算,用于清洁低碳制氢认证和其他相关认证。探索将清洁低碳氢能相关减排量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科学路径。研究支持将清洁低碳氢能终端应用相关减排量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激励措施。(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十八、开展多元化示范应用
因地制宜布局燃料电池分布式热电联供设施,建设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PEMFC)等发电系统,推动在社区、园区、矿区、港口等区域内开展氢能源综合利用示范,鼓励结合新建和改造通讯基站工程开展燃料电池通信基站备用电源示范应用,探索开展氢能动力船舶应用,市级财政按照1000元/千瓦标准进行奖励,每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九、加强人才引领驱动
将氢能产业领域人才作为重点人才纳入“广聚英才”人才工程统筹安排。对入选“广聚英才”工程的氢能产业领域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服务。加大氢能产业相关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校开展氢能相关专业和课程建设。发挥新型储能与氢能人才联合会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专家智力支撑、产业环境和人才高地建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二十、突出重大项目建设
对突破氢能产业核心技术的重大产业链项目、国家部委认定的氢能产业相关的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落实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支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间,若国家、省对氢能产业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作出调整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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