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征求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办法意见的通告。通告提到,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对《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到, 本办法补贴奖励对象为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21日(含)在广州市首次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且在本市中心区(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等6区,下同)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营运证的新能源公交车。外围5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补贴奖励办法。
在奖励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年度单车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减排奖励,年度单车行驶里程不足3万公里的,年度减排奖励按比例扣减。征求意见稿中,纯电动公交车减排奖励标准具体为:
对于提前将非纯电动公交车(原计划保留的应急运力等车辆)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的(不含2021年3月20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征求意见稿提到,其在享受正常更新减排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额外再给予提前更新减排奖励,奖励标准为非纯电动公交车剩余经营年限应计折旧额减去该车已获得的购置补贴和车辆残值(或净值),具体核算方式如下:车辆提前更新减排奖励金额=(非纯电动公交车实际购置价格-已获得的购置补贴)/8年×剩余经营年限-车辆残值(或净值)。
同时,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对于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将纯电动公交车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的,如原车使用未满8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领取减排奖励:因电池等配件厂商经营异常导致车辆无法维修的;因交通事故等导致车辆严重损毁无法修复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车辆必须提前更新的。
符合上述要求,并报经市交通运输局确认的,新购置纯电动公交车减排奖励资金总额按照原车使用年度比例,核减部分地方购置补贴和原车已领取的减排奖励(最高核减金额不高于更新车辆的减排奖励金额标准),核算方式如下:核减后的新购置车辆减排奖励总额=减排奖励金额标准-原车已领取的地方购置补贴×(8年-已使用年度)÷8年-原车已领取减排奖励。减排奖励金额标准按照本办法中纯电动公交车减排奖励标准进行确定,使用年度按月折算。新购置车辆分8年等额领取核减后的减排奖励。
对于申请时间,征求意见稿提到,满足申领提前更新减排奖励条件的纯电动公交车,应在2024年12月前申请提前更新减排奖励。
公众可通过信函(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1号,收件单位: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科技信息处,邮编:510620)或电子邮件(电子邮箱: chenzh@gz.gov.cn)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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