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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通过首部区域协同地方性法规,助推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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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促进条例》。该条例是武汉城市圈区域协同立法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武汉城市圈区域协同立法实现“破题开篇”

“协同立法作为立法领域的新事物,通过整合区域立法资源优势,满足区域改革发展的共性需求,对于落实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在省人大常委会统筹协调指导下,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牵头推进,武汉、黄石、鄂州、孝感、黄冈、咸宁六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仙桃、天门、潜江三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

这件法规的制定是“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的一次生动实践。据介绍,条例以市际公共交通切入,就涉及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的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线路审批、运营管理、执法监督等活动作出相应规定,推动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规划同编、基础设施同建、运营线路同定、政策支持同保、服务监管同标。

推动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条例相关规定有: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与城市圈公共交通配套的停车场、保养场、候车亭、站点、站牌等基础设施建设;本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向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开放共享;本市开通市际公共汽车线路,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确定线路开通方案等。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副院长谭刚毅表示,条例的制定对武汉城市圈九市来说都是重大利好,条例瞄准城市之间交通衔接痛点难点问题,通过有针对性的规定,助推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将为各城市发展带来新的机会。

“五同”助推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促进条例》明确“五同”原则,即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应当遵循公共交通规划同编、基础设施同建、运营线路同定、政策支持同保、服务监管同标,对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决策机制、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协同加以规范,以此促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规划同编”,条例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城市圈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机制等重大事项,协商解决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圈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圈同城化发展要求和公众出行需求,协同编制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相关规划。

“基础设施同建”,条例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与城市圈公共交通配套的停车场、保养场、候车亭、站点、站牌、电动公共汽车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本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向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开放共享,使用条件与本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相同。

“运营线路同定”,条例规定

本市开通市际公共汽车线路,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确定线路开通方案。

本市开通市际公共汽车线路,由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途经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政策支持同保”,条例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开通的市际公共汽车线路给予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

“服务监管同标”,条例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城市圈公共交通一卡(码)通行、优惠同享,方便公众出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市公共交通信息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数据开放、互联互通,推进城市圈公共交通数字化治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城市圈公共交通数据共享、联合监管、协同执法等机制。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城市圈公共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通报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城市圈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按照统一标准对运营服务、设施管理、安全管理、乘客满意度等服务质量情况开展评价。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城市圈公共交通投诉处理协同机制,推进建立投诉“一号通”平台。

编辑: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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