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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章立制,根治公交“停摆”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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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下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首个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的行政法规。

其中明确: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终止运营服务;因破产、解散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运营服务不中断。

公交不能任意“停摆”,这是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划下的红线,也应该是公交运营的底线所在。对这个问题,要治“标”,更要治本;要治“病”,还要培元固本。

近年来,一些城市已经发生过多起公交车“停摆”、停运事件。去年2月,河南商丘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发布通告称,因亏损十分严重,经营异常困难,将暂停运营;今年黑龙江省安达市也出现了部分公交停运。“停摆”、停运的原因还在于,客源严重分流、收入大幅下滑、票价难以覆盖运营成本,以及政府承诺的财政补贴没能及时到位。而且不少公交线路的“停摆”很突然,让当地居民措手不及,引发了不小的矛盾。

城市公交是民生所系,是城市的大动脉。要根治公交“停摆”之痛,不能再依赖于临时性处理,需要为城市公交健康发展建章立制,以图长远,以期稳定。这就要解决“钱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这两个最最基本的问题。

这次国务院明确了城市公交公益化的发展路径。公交公益化不是由政府大包大揽,乃至由国企全盘取代民营企业。要让公交安全稳定运行,需要从规划到预算,从路权配置到安全规范,由政府提供全方位的制度支撑。

“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要坚持公交发展的公益性,就需要公共资金的投入,同时也应精打细算,提升公交的运营效率,既要用好财政预算和补贴,也要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企业经营的积极性。

在投入方面,《条例》强化了公交的土地规划、预算投入保障:涉及公交的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在公众关心的公交票价的制订上,《条例》明确要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政府在确定票价时,“应当统筹考虑企业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并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等程序”。而且,《条例》还要求政府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企业增收节支空间等因素,对公交企业给予补贴补偿。在充分保障的基础之上,明确了公交运营不能任意“停摆”的法律责任。

公交优先发展、坚持公益属性,是人民性原则在公交领域的集中体现。这需要夯实城市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把公共资源用到刀刃上,确保公交优先、健康、稳定发展。

编辑: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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