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是否需要配备安全员、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如何应用到城市交通中?针对这些热点议题,广州拟立法进行规定。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公示了《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自动驾驶是当前发展的风口,但在实际应用层面仍有诸多问题待解决。其中,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拟制定自动驾驶《条例》可以说是广州在这方面所迈出的标志性一步。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广州在自动驾驶方面的探索,称得上是打下了不错的基础,这是拟出台《条例》的一个现实背景。如截至今年6月,广州已开放827条测试道路,双向里程3327.87公里,并向15家测试主体旗下的415辆智能网联汽车发放测试许可,累计测试里程位居全国前列。同时,广州汽车产业基础扎实,拥有10家整车企业、1200余家零部件企业、5家自动驾驶头部企业。因此,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产业发展层面,广州立法对自动驾驶予以规范和引导,都是大势所趋。
就具体内容而言,征求意见稿针对当前社会所关心的热点议题都给予了明确回应。如对于驾驶人、安全员的配备,《条例》要求,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高度自动驾驶以上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经测试认定和检测合格后,可以由远程安全员进行应急处置;关于自动驾驶的应用范围,《条例》提出,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车站等干线和交通枢纽开展创新应用,并支持用于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出行服务场景。也就是说,像之前备受关注的“萝卜快车”无人驾驶网约车,未来有望在广州获得正式的商业运营资质。
此外,对于备受关注的法律责任,《条例》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进行处理;不配备驾驶人、随车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车辆试点主体、运营主体进行处理。这一点的明确,有助于缓解公众对于自动驾驶车辆法律责任的担忧,实际上也利于给相关主体明确发展预期。但另一个问题或也有必要纳入立法考量,即无人驾驶车辆在途中出现故障,在未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到底由谁来处理,又有什么样的时限要求?这个问题一方面关系到公共交通效率,一方面关系到车辆运营主体的运营维护投入,宜有明确规范。
相对于此前其他地方已出台的相关规定,这次《条例》还提出,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外观应当具有能够提醒其他车辆和人员注意的显著标识。这一要求应该说是必要的。因为让其他路人和驾驶者能够准确判断无人驾驶车辆的运行,有利于减少因误判车辆驾驶状态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更进一步,还有建议提出,车辆可添加专门的“辅助驾驶系统标志灯”,也即车辆一旦开启辅助驾驶模式,能够向外界发出准确信号。这一点,是否有必要纳入立法,同样值得考虑。
自动驾驶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条例》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吸纳来自公众、行业、企业的意见越充分,其给社会带来的整体利好就越突出。但要注意的是,从种种现实来看,自动驾驶的应用推广速度和节奏如何,特别是明确支持自动驾驶用于出租车等城市出行行业,其具体如何发展,这不仅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也不只是与技术的成熟度及车企的态度有关,还必须得平衡好社会的接受度,以及它对一些行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据此做好相应的配套工作,以创造更友好的落地条件。而这,或比立法更复杂,也更需要科学、务实地设计好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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