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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立法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用于公交、出租车等,逐步有序推进自动驾驶混行试点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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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广州市人大官网发布《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拟于2024年8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提交表决。《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从产业发展、车路云一体化建设、创新应用、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法规制度设计。

《条例》拟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出行服务场景的应用,并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和责任认定标准,要求相关企业保障数据存储和事故分析。

在概念上,《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以与外界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推进全市人类驾驶和自动驾驶混合运行试点区建设

《条例》中专门设立了“车路云一体化建设”一章,涉及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智能路侧设施、服务管理平台、通信网络、地图管理和混行试点区建设这六个方面。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在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资源共享、数据共用的原则,同步建设智能网联汽车路侧基础设施或者预留通信、供电、杆件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条件。

同时,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在符合安全管理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在服务管理平台方面,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智能网联汽车云控基础平台,发挥标准化分级共享接口、融合感知、协同决策、协同控制、领域大数据赋能等功能,实现与安全监测平台、高精度地图平台等相关平台的安全接入和数据联通。

在通信网络方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通信运营企业优化升级通信网络,建设低时延、高可靠、高密度的智能网联汽车通信网络,支持卫星导航基础设施建设。

在地图管理方面,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设标准化智能网联汽车地图服务体系,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地图众源更新机制,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地图的数据融合共享。

此外,《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线路连通、成片连片、区域互联的目标,逐步有序推进全市人类驾驶和自动驾驶混合运行试点区建设;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开放智能网联汽车运营道路,推动与周边城市已开放道路互联互通。

在驾驶人、安全员配备要求上,《条例》提出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自动驾驶功能开启时,随车安全员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车辆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随车安全员应当立即接管车辆。高度自动驾驶以上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经测试认定和检测合格后,可以由远程安全员进行应急处置。远程安全员应当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接管时,应当及时处置,保障车辆安全运行。

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

在应用场景创新方面,《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创新,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低风险到高风险等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运营发展。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车站等干线和交通枢纽开展创新应用,并支持用于以下场景: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城市出行服务;除危险货物运输外的物流配送、快递配送;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国家和省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同时,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目录征集机制。

为保障安全,《条例》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放置机动车号牌,外观应当具有能够提醒其他车辆和人员注意的显著标识。

而在数据存储和事故分析方面,智能网联汽车有关企业应当保证汽车车载设备按照规定连续、完整记录和存储汽车事故或者故障发生前后有关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数据存储期不少于三十日。

在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条例》规定,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进行处理;不配备驾驶人、随车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车辆试点主体、运营主体进行处理。能够确定交通违法是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按照规定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主体或者试点主体、运营主体进行处理。

对于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条例》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运营期间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试点主体、运营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由车辆试点主体、运营主体进行赔偿后,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近几个月以来,自动驾驶概念持续升温。今年7月初,工信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北京、上海、广州等20座城市(联合体)入选。

随后,上海于2024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期间,发放了首批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许可。这意味着四家获证企业可在浦东部分路段实现全无人载人的车辆应用,市民可通过相应软件预约乘坐。

6月30日,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集意见。《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从管理机制、产业创新发展、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创新活动规范、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法规制度设计,拟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应用于城市公共电汽车客运、网约车、汽车租赁等多种城市出行服务。

编辑: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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