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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威远县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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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保障威远县城市公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和人民群众出行环境。

二、办法制定依据

1.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

2.《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

3.交通运输部等9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

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内府发〔2018〕5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是总则,规定了本办法的坚持的总体要求,遵循的原则,对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进行了具体阐述及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是财政补贴范围,明确了县政府对城市公交运营企业的补贴种类(表1)。

第三章是财政补贴标准,明确了县政府对城市公交运营企业的补贴明细(表1)。

表1.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范围及标准

补贴范围补贴标准

公益性支出补贴“两免”:1.现役军人、残疾退伍军人执有效证件办理IC卡,免费乘车;

2.1.2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对城市公交运营企业执行政府“两免四减”优惠政策而减少的收入据实足额进行补贴。

“四减”:1.中小学生持IC卡5折优惠乘车;

2.70岁以上老年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5折优惠乘车卡;

3.残疾人持残疾证办理5折优惠乘车卡

4.普通市民持IC卡8折优惠乘车。

低票价运营亏损补贴对城市公交运营企业实行低票价形成的运营亏损给予的一定补贴对城市公交运营亏损(扣除公益性支出补贴后)财政补贴90%,公交企业承担10%。

车辆购置补贴对符合国家、省、市购置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的,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城市公交运营企业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补贴政策的,县级财政按车辆购置总金额的10%给予补贴。

其他

补贴对公交企业执行政府应急处突、抢险救灾、旅客疏散等指令性任务和新增性公益性支出等,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贴。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形成专题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是财政补贴程序,明确了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资金按照企业申报、专项审计、部门审核、政府审定、年度清算的程序办理。

(一)公益性支出补贴。城市公交企业每季度初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预付补贴。县交通运输局每年度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县财政局根据审计报告进行年度清算。

(二)运营亏损补贴。城市公交企业每季度初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审定后预拨付上季度运营亏损补贴130万元。县交通运输局每年度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县财政局根据审计报告进行年度清算。

(三)车辆购置补贴。由城市公交运营企业每年年底根据当年新购新能源车辆情况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县交通运输局上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局按照审定意见进行补贴。

(四)其他补贴。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城市公交企业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县交通运输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第五章是成本约束与激励机制,明确了县政府为调动公交企业合理控制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建立成本约束与激励机制及其具体执行标准。

第六章是财政补贴资金监管,明确了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威远县城市公交运营企业的职责,并制定了相应的违规行为处理措施。

第七章是附则,明确《办法》自2024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24年1月1日至7月4日期间的财政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编辑: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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