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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某公司施工的长春地铁7号线发生致死事故,两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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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建罚字〔2024〕1号》、《鲁建罚字〔2024〕2号》。

决定书显示:2023年3月30日,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六工区“3·3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长南府批复〔2023〕6号),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项目安全部长王某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李某均被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

中铁十四局某公司施工的长春地铁7号线发生致死事故,两人被罚(图1)

当事人:王某顺

2023年3月30日,由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六工区“3·3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长南府批复〔2023〕6号),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项目安全部长,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了解不足,对项目的安全检查存在疏漏,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4年1月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4〕1号),你于2024年1月4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539项“一般”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C3(2018)8038636]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铁十四局某公司施工的长春地铁7号线发生致死事故,两人被罚(图2)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建罚字〔2024〕2号

当事人:李某

2023年3月30日,由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六工区“3·3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长南府批复〔2023〕6号),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做好对员工的岗前安全教育,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不落实,未有效督促被派遣施工人员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施工,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存在疏漏,未及时发现施工人员不按操作规程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4年1月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4〕2号),你于2024年1月4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539项“一般”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C3(2016)8022012]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辑:卓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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