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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023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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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以地方性法规形式细化落实和有效衔接国家层面的相关规定,固化我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相关经验做法,将为推动轨道交通提升安全运营水平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近年来,本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大,在保障群众便捷出行的同时,安全运行压力日趋加大,对运营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该《条例》明确了运营安全管理体制,强化了规划建设运营各环节衔接。为保障轨道交通安全可靠运行,该《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和运营安全的相关标准,对广告、商业设施的设置作出严格限定。明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标准,严格规范安全保护区内各类作业行为,规定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明确运营单位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巡查和管理,并对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该《条例》明确加强运营组织安全管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于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对乘客行为作出规范,规定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

此外,该《条例》还对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履行安全运营责任、在安全保护区内不按规范作业、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等违法行为,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编辑:卓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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