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消息,近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用地一体化规划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落实《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用地一体化规划建设的意见》的具体措施,《实施细则》提出,有层次、分阶段地开展线路一体化规划、场站一体化方案和工程一体化设计等前期工作,明确了各层级工作的编制内容、审批流程和成果作用。
加强统筹,建立一体化规划体系
据介绍,线路一体化规划方案由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会同区政府共同编制,编制时应同步进行用地梳理、方案研究并形成任务清单,并应与街区指引、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街区控规做好衔接。
场站一体化方案由区政府会同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在线路一体化规划方案基础上以场站为单位编制,编制费用由区政府统筹解决,《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其与街区控规编制的匹配关系,要求轨道交通场站所在街区控规已批复的,依据街区控规编制场站一体化方案。重要场站、重点区域以及街区控规尚未批复的,区政府应结合场站一体化方案编制,同步开展街区控制编制及报批工作,必要的可先行开展场站一体化方案编制及报批工作。
工程一体化设计由轨道投资建设主体和一体化建设项目主体单位共同编制,是深化一体化工程三维界面切分、投资概算及分劈、实施模式的重要阶段。《实施细则》对工程一体化设计包括的内容以及一体化工程纳入轨道初步设计的程序做了规定。
用地开发实施要与轨道建设匹配
《实施细则》还提出,鼓励区政府可将其他区域建设指标及土地成本向轨道场站周边转移,完善“轨道+土地”实施模式,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共同构建以轨道为中心的活力空间,加强用地开发实施与轨道建设匹配,《实施细则》要求区政府编制年度土地资源整理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结合线路一体化规划、场站一体化方案相关要求,加快开展土地资源整理工作,有序供应土地。轨道交通与周边用地同步实施,将有效保证轨道以及周边公共空间的服务品质。
针对一体化规划建设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供地手续问题,《实施细则》明确按照工程一体化设计方案确定的权属边界分类办理供地。《实施细则》明确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同步实施的相关预留工程,建设完成后,可连同经营性用地一并入市。需由经营性用地项目代建轨道交通设施的,在经营性用地入市前,将场站一体化等相关要求纳入土地招拍挂文件和出让合同。供地方式的细化明确,将进一步提高一体化工作过程中的工作效率,缩短项目周期,为相关主体单位提供更好的政务服务。
多方参与,保障一体化实施落地
推动持续改善轨道交通接驳和公共服务,《实施细则》提出与轨道交通项目密不可分、需同步实施的交通接驳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可由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随轨道交通项目申报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纳入轨道交通项目可研或初步设计,同步实施。
对于需与轨道项目同期实施的道路、公交场站、交通接驳等交通市政设施,《实施细则》明确要优先纳入市、区重大项目储备库,由市相关部门、区政府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加快组织建设,确保与轨道交通同步投入使用。同时,《实施细则》支持轨道交通项目通过一体化规划建设提供便民服务,并将相应收益反哺轨道交通。
充分保障一体化规划实施效果,针对需代建的一体化建设预留工程,《实施细则》对轨道先期实施时代建的一体化预留工程,明确随轨道同步验收,对其审计、成本确认、质量监督等做了详细规定;对于毗邻用地项目先期实施时代建的预留工程,也做了相应规定,避免“一事一议”。
《实施细则》根据轨道交通项目是否完成决算,分情况明确了已开通线路新增交通连接设施的审查审批路径和资金来源,为既有线的优化提升提供了清晰的路径和政策依据,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将在既有线出行品质的持续改善上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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