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后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炳淳介绍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此次修改后,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职责重新划分,运营部门有权依法处罚。
《条例》于11月17日起施行
据了解,2022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决定》(后称“《决定》”)。
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该《修改决定》。
修改后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于11月17日公布并施行。
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建设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运营
张炳淳介绍,《决定》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主管部门,厘清了部门职责,进一步优化了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管理。
《条例》规定,由西安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由西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资源规划、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生态环境、文物、城管、水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应急处置、综合开发和设施保护工作。
运营部门有权依法处罚
张炳淳说,《决定》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决定》将维护运营秩序、影响运营安全等方面处罚数额较低的行政处罚权授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时,强化了交通运输部门对轨道交通运营行业监管,加强对运营单位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
《条例》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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