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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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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环项书〔2022〕1号

关于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徐州市环保集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徐环境科技评﹝2022﹞9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和补偿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单位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方法,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布局作业时间,远离居民区、学校等声环境敏感点,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振动施工作业,如因工程需要确需夜间施工的,须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获得许可后方可施工,并在施工前向附近居民公告。在车站、车辆段和停车场施工场界处设置围挡,降低施工噪声影响。对可能造成的房屋开裂、地面沉降等影响采取加固等预防措施,区间隧道施工时做好文物振动污染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工作。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关标准。

(二)严格落实运营期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合理布局风亭、冷却塔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风亭主排风口尽量远离、背向敏感点设置。停车场、车辆段加强日常管理,定期修整车轮踏面和打磨钢轨表面,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车间(如不落轮镟库等)的生产作业,车辆段、停车场排放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限值,工程沿线声环境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要求。优先选择噪声、振动值低、结构优良的车辆,加强轮轨的维护、保养,定期旋轮和打磨钢轨,敏感点处选用有效的轨道结构振动控制设备,减少振动影响。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有效的振动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工程沿线振动环境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要求,二次结构噪声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170-2009)要求。加强工程沿线环境敏感点噪声和振动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防止对沿线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就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泥浆水经三级沉降处理后上清液优先回用,无法回用的作为一般废水排入污水排放系统。汽车及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和维护废水进行油水分离、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过程中的地下水降水经沉淀处理后排入雨水管网或附近地表水体,不得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期各车站和车辆段、停车场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就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车辆段、停车场的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各类废水排水前需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到水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不设置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施工期严格执行省、市各项扬尘防治和管控规定,强化环境管理,严控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营运期加强风亭周围绿化并采取消除异味措施,排风口距敏感目标15米以上,并将排风口背向敏感目标一侧;车辆段、停车场施工食堂废气经油烟经净化器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后排放。

(五)严格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做好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安全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废暂存间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并妥善处理处置,不得向环境排放;废油、含油污泥、废蓄电池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应采用污染扩散范围小、效率高、技术先进的施工工艺。严格划定施工区域,控制施工范围,各类大临工程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严禁施工期各类废水、固废排入以上区域。不得在云龙湖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布置大临工程,采用盾构、明挖、暗挖方式以及建设端头井、风亭、出入口等构筑物,应合理布置施工范围,尽量降低对云龙湖省级风景名胜区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施工前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落实相关管控要求,施工中发现文物立即加以保护并及时上报文物保护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施工结束后拆除临建设施,及时进行场地清理以及杂物清除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修复和补偿措施,并做好临时占地恢复工作。

(七)加强沿线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施工作业区应做好固废、油污水收集处置工作,防止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加强基坑水位、水质及地面沉降的监控,制定风险防范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围护止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地下水位下降,避免因地面沉降、塌陷等引起环境问题。车辆段、停车场按照《报告书》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 下游布设跟踪监测井,并定期对地下水进行跟踪监测。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根据跟踪监测结果,及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危废暂存间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切实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十)工程设计阶段需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十一)本工程涉及的主变电所电磁辐射环境影响不在本次评价之内,需另行评价并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做好工程沿线用地规划和建筑布局,依据《报告书》提出的达标控制距离要求,在轨道交通沿线、车站风亭区的噪声、振动、大气等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宜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

三、你单位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工程须按要求做好安全应急防范工作。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并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建成后依法开展安全设施验收。

五、徐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徐州市泉山生态环境局和徐州市云龙生态环境局分别负责辖区范围内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下达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2年5月5日

抄送: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徐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徐州市泉山生态环境局,徐州市云龙生态环境局。

编辑:卓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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