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发布,项目前期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有望在年底前正式开工建设。《批复》意见如下: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项目线路起自佛山西站,经佛山市南海区、广州市花都区和白云区,止于广州北站。线路长度共47.008公里(包括新建正线44.606公里,佛肇城际实施段与广清城际南延实施段2.402公里),设佛山西站、狮山东站、大榄站、官窑南站、和桂站、炭步站、花都港站、神山北站、广州北站共9座车站;设和桂维修工区、炭步铁路职业训练段;新建狮山牵引变电所,扩容改造既有金都(广州北)牵引变电所。铁路主要技术标准为城际铁路、双线、电力牵引、动车组,速度目标值160~200公里/小时。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广州、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和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线路走向。项目线路不得占用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应尽量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减少项目建设、运营对敏感点的不利环境影响。经过城乡规划的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物用地的路段,应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规划和调整沿线土地的使用,同时预留声屏障等隔声降噪措施的实施条件。
(二)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采取先进的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设置施工围挡,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对26处敏感点设置声屏障,对57处敏感点设置隔声窗,对炭步站一体式风冷机组设置3米高挡墙。加强沿线敏感目标噪声、振动影响跟踪监测,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采取降噪措施后,现状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仍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现状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实施后敏感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或不恶化。
(三)加强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组织,控制施工范围,及时进行复垦、绿化。项目部分路段临近文头岭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内设置取弃土(渣)场、拌合站、预制梁场、施工营地等设施。
(四)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环境管理,优化拌合站、施工场地、施工营地等的选址,尽量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地表水体。涉水桥梁施工尽量避开雨季,并采用钢围堰法施工。施工生产废水等经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定期清运至市政污水处理厂。项目跨越白坭河炭步段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应严格执行水源保护相关规定,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拌合站、预制场、取弃土场、材料堆场等临时施工设施,严禁向水源保护区倾倒、排放污水、废渣、生活垃圾及其它废弃物,施工完毕后及时清理场地,避免对水源水质造成污染。施工过程中,定期对水源保护区水质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源水质安全。
运营期各车站、和桂维修工区、炭步训练段和牵引变电所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五)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大气环境影响,采取密闭式施工物料运输、施工便道及时洒水等抑尘措施,优化拌合站等大临工程选址,不得在居民点附近布设易产生扬尘的施工物料场。施工扬尘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六)分类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物。及时清运、妥善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经定点收集后交由城市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七)做好电磁辐射防护工作。牵引变电所选址尽量远离居民区等敏感目标,加强牵引变电所厂界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监测,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确保周围环境敏感目标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等有关电磁环境标准要求。
(八)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并落实施工和运营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特别是跨越白坭河炭步段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施工路段,应建立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联动机制,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沿线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广州、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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